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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行为性质展开流量造假刑事评价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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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扩张性。在流量受到格外重视的当下,流量造假行为涉及庞大的产业链和利益链,驱使着不法分子不断寻求新的方式、手段、途径完成相关的活动。伴随着打
扩张性。在流量受到格外重视的当下,流量造假行为涉及庞大的产业链和利益链,驱使着不法分子不断寻求新的方式、手段、途径完成相关的活动。伴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、打击活动的深入,不法分子的流量造假行为已经从人力阶段转向技术阶段,即从原本的恶意刷单、一人多户等仅靠人力就能完成的流量造假活动,到现在的利用平台规则漏洞、伪造IP等需要一定技术支持才能完成的流量造假活动。值得注意的是,目前两种手段的流量造假行为并非互相替代,而是同时发生、互相“促进”。此外,伪造IP、利用平台规则漏洞等技术手段使得一个人可以管理多个账号,降低了流量造假的难度。毫无疑问,随着时代的发展,流量造假行为会被法律、平台用户规则进一步限制,但是如果不形成系统的打击方案、展开专项打击活动,此类行为无疑会进一步扩张。
□流量造假行为的刑事评价,应当首先明确该行为是手段行为还是目的行为,如果是前者,则应当基于实行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予以认定;如果是后者,则应当基于“符合秩序的数据法益说”进行流量真假的判断。
流量造假行为的特征
基于行为性质展开流量造假刑事评价
□互联网流量涉及众多新型权利或者利益,如数据、信息等,因此法律应对流量造假行为形成系统的打击方案,展开专项打击活动。
【来源:正义网新闻】
第二,流量之界定。“符合秩序的数据法益说”并不排除事实上被虚构的流量,而是会评价这类流量是否合法。在法律的世界中,事实和规范是两个层次,事实层面上的流量,既包括虚假的流量,也包括真实的流量;规范层面上的流量,以真实的流量为主,但也可能基于数据秩序完全排除。需要注意的是,事实层面上的流量并不一定完全要以真实的流量进行认定,而是需要结合法益的视角进行规范认定。当下,构成要件阶层都不同程度上出现了规范化、实质化、价值化的倾向,流量造假认定中的流量也需要专业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判断。事实层面的流量评价需要结合其是否对符合秩序的数据产生影响,如果没有影响,无论虚构了多少数据,都无法被认定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,例如某不受信平台无论显示广告经过了多少次浏览、转发,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此处的流量,因为流量造假行为根本没有产生任何现实影响。因此,如果中介在这种不受信平台投放广告,广告商并未得到收益时,则可以直接认定为诈骗行为,此处的流量造假只是诈骗的手段行为,而非目的行为,不在此处的评价范围之内。
综上,流量造假行为的刑事评价,应当首先明确该行为是手段行为还是目的行为。如果是前者,则应当基于实行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予以认定;如果是后者,则应当基于“符合秩序的数据法益说”进行流量真假的判断。
文章来源:《金陵法律评论》 网址: http://www.jlflpl.cn/zonghexinwen/2022/0706/43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