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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1+1:商贩有过,执法不能有“过”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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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要说“过”,被罚店主的确有过。食品安全无小事,既然检查出来芹菜问题并且罗某夫妇不能给出进货票据,就不能因其数量微小给予“免责金牌”。根据
要说“过”,被罚店主的确有过。食品安全无小事,既然检查出来芹菜问题并且罗某夫妇不能给出进货票据,就不能因其数量微小给予“免责金牌”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,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按照这一标准,处罚似乎有据可依。问题在于,虽然20块钱可以归入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”,但就此开出6.6万的高额罚单是否合理?对于小微商户来说,6万多不是一笔小数目,就像店主所说,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?对于执法者来说,要考虑的不仅是冷冰冰的法律,更要在乎活生生的人。面对督察组的质问,榆林市市监局承认这一处罚并不相当;当初开罚单的时候,为何就没有意识到?执法要有力度,也要有温度,最关键的,执法不能“过”,不能逾越法度。
执法要有力度,也要有温度,最关键的,执法不能“过”,不能逾越法度
光明网:行政处罚要杜绝执法任性
据央视新闻报道,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“国务院互联网+督查平台”反映,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.6万元,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。
文章来源:《金陵法律评论》 网址: http://www.jlflpl.cn/zonghexinwen/2022/0830/442.html